为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公信力,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招标和谈判文件存在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保证招标和谈判文件的合法完整、科学严谨和客观公正,确保潜在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现就建立政府采购专家论证制度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论证范围
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项目中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情况特殊、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且可能产生争议的项目,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下同)必须组织专家对招标和谈判文件进行论证。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是否需要论证,由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二、论证内容
主要对政府采购招标和谈判文件中资格条件、评审办法、用户需求、合同条款等部分,从规范性、严谨性、公平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论证,论证要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需求中的技术标准是否规范;
(二)技术需求的编写有无缺陷;
(三)技术需求有无倾向性或排他性;
(四)技术条款以及商务条款是否能够满足三家以上供应商;
(五)评审标准、评审办法是否规范、具体。
(六)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三、论证程序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编制出招标和谈判文件后,根据需要即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随机抽取专家。论证专家名单于论证当天在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为三人以上单数。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招标和谈判项目,经批准后可以人工抽取。对于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难以满足招标和谈判项目的,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商采购人提出专家名单及详细情况,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作为该项目的论证专家,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
(二)介绍相关情况。采购人向论证专家介绍采购项目有关情况,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论证专家介绍招标和谈判文件编制情况。
(三)论证专家对招标和谈判文件进行论证。论证专家围绕上述规定的论证内容,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并将各自的论证意见填写在《政府采购招标和谈判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表》(详见附件1)中。
(四)提出综合性论证意见。论证专家提出各自的论证意见后组成专家小组,对每位专家的意见进行综合,形成专家小组意见,填写在《政府采购招标和谈判文件专家小组综合论证意见表》(详见附件2)中。
(五)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对专家提出的综合论证意见在《政府采购招标和谈判文件专家小组综合论证意见表》中确认签字。
(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专家及专家小组的论证意见,对招标和谈判文件进行修改形成新的招标和谈判文件。在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时,除将专家及专家小组论证意见附于招标和谈判文件之后外,还应将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写出书面说明。
四、其他规定
(一)论证后形成的招标和谈判文件,原则上任何单位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采购人若提出修改,须征得原论证专家的同意。
(二)论证过程从开始抽取专家到完成论证并最终修订招标和谈判文件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三)论证专家对论证意见负责,采购人对确认意见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最终形成的招标和谈判文件负责。
(四)参与论证的相关人员对论证内容及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五)论证专家不得再参加随后该项目的评审工作。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派代表作为专家参加论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参加专家论证会。
(六)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在论证过程中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或其他影响论证公正性的意见。
(七)论证所产生的费用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八)参加论证的专家必须客观、公正、依法履行论证职责,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论证专家在论证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九)对于应组织专家论证而未论证所出现的问题,责任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十)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以后,专家论证在电子平台上进行。招标和谈判文件的传送、审阅、专家意见、修改及确认均在平台上实现。
附件1:
政府采购招标和谈判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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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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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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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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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意见: | ||||
论证专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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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专家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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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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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采购方式填写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附件2:
政府采购招标和谈判文件专家小组综合论证意见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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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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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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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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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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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小组综合论证意见: | ||
采购人确认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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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专家确认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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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采购方式填写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 ||